当事人信息
.btn_margin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红旗农场分公司,住所地:红旗农场总场老机关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军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永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红旗农场退休职工,住 新疆吉木萨尔县 。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红旗农场分公司 (以下简称五家渠城华市政公司红旗农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永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019)兵06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家渠城华市政公司红旗农场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五家渠城华市政公司红旗农场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红旗农场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已交29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