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门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信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门媛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3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门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冀0503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作出了追缴被上诉人林伟杰、苏金盛、刘子源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的决定,但刑事判决生效后,经过上诉人多次询问沟通,办案法官明确告知,罪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返还被害人,本案刑事追缴、返还程序已经终结。上诉人在遭受52.8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司法机关仅是通过刑事程序,对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制裁,虽然也要求林伟杰、苏金盛、刘子源返还被害人财物,但并未要求其他四名被告人返还财物,上诉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权利,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符,上诉人请求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因其诈骗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信都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门媛所涉纠纷,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冀0382刑初1360号刑事判决书,已责令各被告人进行退赔,其损失已经获得公力救济,不应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据刑事判决向被告人主张权利。上诉人门媛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门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温立营

审 判 员 葛丽娟

审 判 员 李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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