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第158号院1号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周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永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7元,减半收取计6229元,由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苗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