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