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桂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马桂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桂花与被告马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桂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马桂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桂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桂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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