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纪。 被告:李伟。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纪与被告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张永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熊珊珊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