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耿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杨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耿某与被告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耿某,被告杨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1、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有五个儿子一个女儿,被告是二原告的长女,被告成家后原告一直单独生活。多年来有五个儿子均每月给付赡养费,现二原告已经年迈,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来源,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尽赡养义务,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尽赡养义务,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被告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某2辩称,二原告是其养父母,其三岁时由二原告抚养,也是其亲二姨和二姨夫,其每年给3000元-4000元的赡养费,还有其土地补贴款及土地,认为二原告的赡养费要求高,其已经离婚且还要抚养两个孩子及亲生父母,每月收入才两千多,要求按照国家的标准给付赡养费,应该是六个子女共同分担。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1与原告耿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生育五个儿子,收养一个女儿(为被告杨某2)。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仅靠每年五千多元的低保及土地承包费的收入,且看病治病所需花费较大,因此二原告起诉被告索要赡养费。被告陈述每年给付3000元-4000元赡养费,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上述言论,且二原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本案中,被告虽系二原告养女,但二原告养育被告二十几年,尽到了为人父母的养育责任,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国传统美德,故被告也应履行赡养义务。因二原告有六个子女,赡养费应当由六个子女共同分担,结合二原告的支出情况、农村生活水平及六个子女的实际情况,每人每月200元赡养费为宜,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某2每月向原告杨某1、耿某支付赡养费400元;此款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累计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
二、驳回原告杨某1、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