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678383041W。
负责人:张会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鹏礼、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二坪一巷*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兰冬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二坪一巷*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诉被告罗贵华、兰冬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4.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