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凤兰、信用社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大同县县城南街。 被执行人:高美莲,女性,****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南关南街56-4-8。 被执行人:陈广林,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南关南街56-4-8。 被执行人:陈佐,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南关南街56-4-8。 被执行人:陈尚,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南关南街56-4-8。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晋0227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高美莲、陈光林、陈佐、陈尚给付原告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000元本金及402580元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美莲、陈光林、陈佐、陈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杨秀玲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