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友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朱友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苏86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朱友剑因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执行人朱友剑一直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被执行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书面陈述其患有高血压,家有90多岁父亲需要赡养,需要抚养两个孙子,现在吃低保,无力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二、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向朱友剑居住地基层组织徐州市汴塘镇芦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村委会出具证明称:朱友剑系其村村民,家庭生活苦难,父亲90多岁需要抚养,儿子离异常年在外,与其父亲居住在80平方米的旧房子里,仅靠种田维持一家老小生活,无其他经济收入。

四、已向被执行人朱友剑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朱友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犯罪分子应缴纳的罚金,应当予以追缴,但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朱友剑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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