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时代公园东侧和盛·中央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廖安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烈、廖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烈、廖安果的起诉,且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烈、廖安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烈、廖安果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