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亢文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92717925U。
法定代表人:熊维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亢文美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六仲调字11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亢文美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0217.98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21)六仲调字11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公司股权及有价证券持有情况进行两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原经营场所进行线下调查、核实,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请求情况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司法审计等方式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清偿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