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琼比,男,藏族,1973年4月30出生,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执行人:吴天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琼比与吴天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根据执行申请,依据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33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集约查询,并于当日收到相关协助单位的反馈,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但系统显示该财产已被清白江区人民法院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本院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函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如实申报财产,但至今被执行人为履行法律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完成对被执行人的传统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虽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但无法查找到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天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并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再次进行核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暂不财产可供执行。随即,本院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琼比进行终本约谈,约谈过程中我院向琼比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讲明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天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并同意。法院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操作后,制作了约谈笔录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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