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简镇南坑村文化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慧,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钜,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英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湛江市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杨英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英成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20)粤72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海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英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在身份登记所在地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债权1,342,790.72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1年8月1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8月27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