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焕忠,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2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焕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自己家中,以营利为目的,为“亚博体育”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利用其赌博网站代理的权限,通过发送赌博网站二维码方式,发展赵某、蔡某某为其下线会员,接受赌博网站的佣金,从赵某、蔡某某在赌博网站上负盈利中获取30%利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能上缴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六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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