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
负责人:赵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苗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赵丽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吕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裴嘉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苗嘉俊、赵丽琼、吕同生、裴嘉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冀0123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苗嘉俊、赵丽琼、吕同生、裴嘉乐的名下银行存款1715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冻结苗嘉俊、赵丽琼、吕同生、裴嘉乐的名下银行存款1715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7.93元,由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春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金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