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942828J。
法定代表人:苏朝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项长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沙县。
被执行人:魏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沙县。
被执行人:项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长木、魏凤英、项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项长木、魏凤英、项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长木、魏凤英、项长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闽042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