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谢丛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丛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谢丛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斌、书记员林国梁,执行机关代表俞英凯、张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丛泽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丛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50.5分,获4次表扬。罪犯谢丛泽于2020年11月24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丛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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