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聚为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企业罗亭镇A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E7PB4H。

法定代表人:张永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荣,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告:汪忠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户籍地址为岳西县。

被告:贺波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聚为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波杨、汪忠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2日,江西聚为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西聚为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聚为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贺波杨、汪忠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元,由江西聚为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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