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勇,潍坊寒亭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87199630T。
法定代表人:邱寿云,总经理。
被告:王连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张作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寒亭区。
被告:潍坊金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以南高五路以西清池家具XOZ区1-6号生产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6597062T。
法定代表人:张作美,总经理。
被告:邱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王连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官恩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华波与被告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花、张作美、潍坊金天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邱万林、王连富、官恩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华波撤回对被告潍坊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花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