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德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望奎县。 被告:宋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王晓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德友诉被告宋成波、王晓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谷德友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德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德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谷德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万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