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胜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村赶场坝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312120034。被执行人:李久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聚凤乡聚凤村走马坪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6408234840。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民终482号判决在执行杨胜章申请执行李久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以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执651号执行裁定书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久宇的工资收入,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胜章以同一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执行的行为,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杨胜章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