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达利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忻州市河曲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生,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身份证号码:XXX,系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达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晋0930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由被告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和方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山西鑫达利能源有限公司欠款1550000元和违约损失248000元;款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按月每月由二被告归还原告150000元(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第一笔,以后以每月的第一日为付款日,直至归还完1798000元欠款为止)。如二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归还原告欠款,按24%的年利率加收迟延付款利息,二被告按期超过约定数额支付原告欠款不受上述限制。二被告如果逾期给付,原告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西鑫达利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1.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方某某的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房屋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
3.因被执行人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方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方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方某某、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现被执行人天镇县相云科贸有限公司、方某某有450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