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茆有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殷晓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王虎栓,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锋,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索学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茆有法、殷晓兰、王虎栓与被告索学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驳回后,被告又提起上诉,表明双方对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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