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现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戎崔某,山西松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佳侯某,山西松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梨花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峰王某,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梨花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