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

负责人:崔胜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勇,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张小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0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虎名下66059.7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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