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弋江区广丰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瑞东园商业楼2#楼东侧南面306、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NFOK003。
被执行人:张庆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弋江区广丰钢管租赁服务站与被执行人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203民终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24423.1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26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3月3、7月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张庆林所有弋江区阜阳市临泉县××号××室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7月5日通过谈话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24423.17元、执行费62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