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美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林,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兰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蒋兰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蒋兰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蒋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蒋兴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蒋兴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兄(系蒋兴扣妻子),****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美成诉被告蒋兰珍、蒋兰妹、蒋兰萍、蒋杏兰、蒋兴干、蒋兴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美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林,被告蒋兰珍、被告蒋杏兰、被告蒋兴干、被告蒋兴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兰妹、蒋兰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崔美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每人每年轮流照料崔美成2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崔美成婚生五女一子,分别为长女蒋兰珍、次女蒋兰妹、三女蒋兰萍、四女蒋杏兰、五女蒋兴干及儿子蒋兴扣,现均已成家。2019年8月1日,崔美成丈夫蒋洪金去世。此后,六被告每年各自轮流照料崔美成生活二个月。现因蒋兰萍丈夫与蒋杏兰为赡养崔美成产生矛盾,导致原赡养方案无法实施。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现崔美成已达86岁高龄,体弱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均需专人护理照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如所请。
蒋兰萍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丈夫树如坚到庭陈述:自岳父生病期间,我家将岳母崔美成带回家照料三个多月,期间蒋兰珍每月出500元给我家,用于照料岳母。岳母到我家后,几家人闹了很多风波,蒋兴扣将父亲送去敬老院,后来去世了。父亲去世后,由于蒋兴扣的岳父和其他各被告协商:蒋兴扣才买房子的,让我们照料岳母年把时间,当初也有人不同意,后来经亲戚调解,达成协议,每家照××个月时间。一年下来,第二轮开始了,轮到我家时我丈夫说我身体也不好,当初说好的也是年把时间,现在不同意继续轮流照料。后来蒋兰珍、蒋兰妹也说我身体也不好,不需要我家带了。但蒋杏兰和我家产生矛盾,就不同意。整个过程中,我家照料的时间是最多的。我家经济压力比较大,我身体不好,我家两个小孩也没有成家,我家没有得到岳母的家产,我家照料岳母时也服侍的很好。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蒋兰珍辨称:树如坚陈述的情况不错。我身体不好,我对父母付出也不少,不是我的义务我也买给母亲吃穿,我也已经67岁了,我要求一碗水端平,我是女儿,蒋兴扣是儿子。
蒋兰妹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丈夫徐官余到庭陈述:第二轮我家已经照料完了,轮到蒋兰萍家时不接收,我家就和老四蒋杏兰家协商让她家先把岳母带回去,我家就把岳母交给蒋杏兰家了。蒋杏兰家照料结束后,交给了老五蒋兴干家,目前在蒋兴干家时间快结束了。我家的意见是轮到我家照料时,我家愿意每月补贴岳母500元,如果岳母生病了,由各家轮流照料。我已经70多岁了,儿子也没有什么出息,三十多岁了还没有结婚,身体也有问题。我家认为我家给钱比较合适。
蒋杏兰辨称:当时我不知道他们协商每家照料两个月的事情,后来听人家说的。现在我同意母亲崔美成的诉讼请求。
蒋兴干辨称:我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我现在担心的是6月谁家来接着照料母亲。
蒋兴扣辨称:自我结婚后,父母就随我们一起生活,期间父母生病由我们照顾赡养,从未要求其他女儿赡养。父亲中风生病以来都是我们照顾去世,期间付出巨大的努力。现在由于我们非常困难,儿子还未成家,还有80多万的房贷要还。外加我妻子父母也都80多岁了,每年还要给他们几千元的生活费,所以我们已经无法继续独自赡养母亲,为了能使母亲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恳请5个姐姐与我们一同赡养母亲。赡养父母不是儿子一个人的责任,女儿也有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崔美成与丈夫蒋洪金共育有五女一子,分别为长女蒋兰珍、次女蒋兰妹、三女蒋兰萍、四女蒋杏兰、五女蒋兴干及儿子蒋兴扣,现均已成家。蒋洪金于2019年8月1日去世。现因六子女的赡养问题,崔美成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崔美成各子女就赡养发生争议前,曾达成轮流赡养照料崔美成的一致意见,并按序赡养照料崔美成一年。后第二轮照料开始后,蒋兰萍家不同意继续轮流照料崔美成,便跳过蒋兰萍家由蒋杏兰家轮流照料崔美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与礼仪。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赡养的责任。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崔美成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其丈夫已去世,若独自一人生活,不仅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到精神及情感上,都不满足其基本需求,其需要有家人及子女的陪伴、关心。作为子女,蒋兰珍、蒋兰妹、蒋兰萍、蒋杏兰、蒋兴干及蒋兴扣应当尽自己所能的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方式也并非固定不变的,应该根据老人的意愿、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使崔美成在经济上得到供养、在生活上得到照料、在精神上得到慰藉,让崔美成在有生之年感受到家人的关爱及家庭的温暖。现崔美成起诉要求六子女轮流照顾赡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蒋兴扣、蒋兰珍、蒋兰妹、蒋兰萍、蒋杏兰、蒋兴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次轮流赡养崔美成,每人每次赡养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蒋兴扣、蒋兰珍、蒋兰妹、蒋兰萍、蒋杏兰、蒋兴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