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豫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2栋2001-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212。 法定代表人:魏绪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宁县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沙田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91087702N。 法定代表人:万义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运江,江西枢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凌峰,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7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宁县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57700.3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武宁县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457700.35元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