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波,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渝**,现住重庆市丰都县。2021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2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波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世纪花城附近“丰都猴子烤羊”餐馆与隆文华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渝A633**号小型轿车搭载隆某从世纪花城“迪岸健身房”楼下出发往三合街道××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世纪花城小区5号门路段时,被告人梁波所驾车辆先后与停靠在路边的渝GAD0**号、渝AW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波驾车逃逸。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波,梁波承认其驾车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事实,告知民警其在××小区的家中并下楼等待民警到来。民警到达××小区后发现被告人梁波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2mg/l00mL。经丰都县交巡警大队认定,梁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梁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受损车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赔偿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梁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日,应予折抵。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