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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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凉市侨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工业园区宏达国盛55栋7-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会计。
被告: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平凉市侨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平凉市侨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平凉市侨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凉市侨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平凉市侨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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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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