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清理德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义,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升,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大港区。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清理德咨询中心(简称华清理德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清理德中心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依据为《授权确认书》中“Getty Images Inc.”对附件A所列出品牌相关所有图像享有版权的内容,此部分事实属于汉华易美公司捏造。两份英文《授权确认书》第一段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但对应的中文翻译内容不同。第一份授权给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确认书》中文译文捏造出Getty Images Inc.对相关图片“享有版权”的内容,第二份《授权确认书》中文译文并没有出现Getty Images Inc.对相关图片“享有版权”的内容。“Getty

Images Inc.”并非附件A所列品牌所有图像的著作权人,没有权利授权中国地区相关主体使用图片。两份《授权确认书》均有Yoko Miyashita以Getty Images 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的身份于2016年8月13日出具,相关公证文件中没有任何此人的任职或被授权文件,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2.汉华易美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3.一、二审判决认定华清理德中心侵害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错误的。涉案10幅图片亦登载于其他网站,部分网站发布涉案图片的时间早于华清理德中心使用这些图片的时间,也早于汉华易美公司在本案中提供图片截图的时间。4.汉华易美公司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以及与国外Getty Images公司合作,引进出版外国图片,应当对其行为进行严惩。华清理德中心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9332号民事判决,改判或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汉华易美公司服从二审判决。

经审查,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予其相关权利的英文版《授权确认书》为“Getty

Images Inc.……which have the right to display,market and license all usage rights(including copyright) related to

all images for the brand collections on the attached list (exhibit A)……”对应的译文为“Getty Images 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另授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相关权利的英文版《授权确认书》为“Getty Images Inc.……which have the right to display,

market and license all usage rights(including copyright) related to all images

for the brand collections that are made available on its internet site found at

www.gettyimages.ca……seen also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www.vcg.cn……Getty Images

issued the attached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Confirmation(Exhibit A) to

Getty Images China”,对应的译文为Getty Images 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展示在我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包括版权),这些图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 Images 向华盖公司签发了所附的授权确认书(附件A)。

华清理德中心在再审审查阶段补充提交了涉案图片还发布在其他网站上的网页,其主张中关村在线网站、99images网站上发布了编号136932261号图片;搜狐网、FLY社区于2014年发布了编号为136127846号图片;Flickr等网站上发布了编号为121882110、107776265、131284860号图片;搜狐女人频道发布了编号为dv762088号图片;We Heart It网站上发布了编号为dv359036号图片;素材公社网站发布了编号为dv364008号图片;新蓝网发布了编号为74076818号图片;北方网等发布了编号为200467387-001号图片。上述部分网站截图显示的图片发布时间早于汉华易美公司取证的华清理德中心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华清理德中心认可国内用户无法正常登录相关网站查看编号为121882110、107776265、131284860号的图片。

以上事实,有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华清理德中心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网页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了两份《授权确认书》,Getty

Images Inc.于2016年8月13日确认分别授予华盖公司、汉华易美公司在此日前后关于附件A所列品牌图片包括版权在内的相关权利。虽然两份《授权确认书》中英文版略有差异,但按通常的文字含义理解,所授予的权利客体、权利对象均无实质性区别,可以确认汉华易美公司经授权于2016年8月13日之后取得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华清理德中心在一、二审诉讼中对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且未提交任何证据。华清理德中心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中,部分网页信息无法核实,部分网页中虽有图片发布时间,但未出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属标注或权利声明,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涉案图片权属的认定。华清理德中心的此项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华清理德中心的其他再审理由,或者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或者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可处理的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清理德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北京华清理德咨询中心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孙柱永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宋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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