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057705124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李友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钦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绿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案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我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