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志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邱麒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志均与被执行人邱麒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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