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曲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城南西区。
被申请人:于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招远市城南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国臣与被申请人曲桂香、于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臣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桂香、于维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招房权证罗峰字第0××0号项下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13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1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张国臣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曲桂香、于维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招房权证罗峰字第0××0号项下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13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曲桂香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张国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