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7号1幢1281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110108MA00FKNK3H。 法定代表人:隋菲。 被执行人:陈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8346号裁决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经查,2018年8月3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电子送达证明,载明: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穗仲网案字第28346号】,仲裁庭已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裁决,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8月3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协议》中出借人和借款人陈建国的签名均系打印,出借方为12名自然人,服务方为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裁决书中认定的中盛惠普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印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中出借人和借款人陈建国的签名均系打印,无法确认签名真实性以及是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仅凭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协议》、《放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作为证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834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李全中 审判员  陈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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