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白某某,女,回族。
被告:杨某某,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要求由原告抚养;3、要求给付共同财产折价款10万元;4、法院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家庭主持于2012年年历10月18日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婚后生育男孩,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告跟随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因琐事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20年原、被告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开了一家杂割店,2020年8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将原告锁在出租房内用皮裤带进行殴打,原告打电话报警,并到兰大二院检查,后到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星期,出院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同意与原告白某某离婚;
二、婚生孩子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白某某对孩子有探视权;
三、由被告杨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白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8000元(已当庭给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