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士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方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士雨与被告方自海、方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士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