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女,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冯某2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