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东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汪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东方与被告汪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东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信用卡还款7,286元;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7,054元;3.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交通银行信用卡11,9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汪昕。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8月20日被告以工程款周转困难,资金紧张为由,借用原告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8134,额度2万元)和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1737,额度1.6万元)各一张,借条注明使用4个月。使用期满后,被告直至今日拒不归还,并发生逾期还款问题。原告被迫将2张信用卡申请挂失,自2021年2月开始原告替被告偿还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2月还1,257元;3月还1,133元;4月还1,005元;5月还914元),共计代还4,310元。自2020年10月开始替被告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已代还3,177元。后因原告无力继续代偿信用卡欠款,2021年4月双方协商,被告承诺归还原告2021年4月之前的代偿款6,758元,并每月按时归还2张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进行工程款资金周转。后被告不仅没有归还原告已代偿的6,758元,还又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和4月23日透支2,710元和4,71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汪昕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现金不还的行为必然会导致银行向原告进行追索,给原告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实质上也等同于被告借原告的相应资金未还。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汪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邵东方26,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元,由被告汪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