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胡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男与被告胡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亚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亚男撤回对被告胡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