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胡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男与被告胡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亚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亚男撤回对被告胡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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