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杨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原告:黄大兰,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韶山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69221756U。 法定代表人:唐中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鲍杨明、黄大兰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鲍杨明、黄大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鲍杨明、黄大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