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

负责人:李国军,该管理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丹,该管理处职员。

被告:党娇,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诉被告党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