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住山西省晋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杜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杜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某1,住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3,住晋中市。(系陆某1的外祖父) 被告:陆某2,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王某2,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牛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陆某1、陆某2、王某2、牛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李某2,被告陆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2,王某2,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拥有位于太原市××路50%的所有权份额。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太原市××路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陆怀宇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9日,二人共同购买位于太原市××路房屋一套。后因二人感情破裂,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因房屋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暂未予分割。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38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涉案房产系原告与陆怀宇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陆怀宇已于2020年3月22日因病去世,被告陆某2系陆怀宇之父;被告王某2系陆怀宇之母;被告陆某1系陆怀宇与原告婚生子;被告牛某为陆怀宇之妻,四被告为陆怀宇合法继承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陆某1辩称,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陆某2、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视为其对自身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陆怀宇,****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2020年3月22日因病去世。被告陆某2系陆怀宇之父,被告王某2系陆怀宇之母,被告陆某1系陆怀宇与原告婚生子,被告牛某为陆怀宇之妻,四被告为陆怀宇的合法继承人。原告与陆怀宇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9日,共同购买位于太原市××路房屋一套。2017年6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109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某1与陆怀宇离婚。陆怀宇不服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1民终38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系原告与陆怀宇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未予分割。陆怀宇与原告离婚后已再婚,陆怀宇去世后该房屋现由其再婚配偶牛某居住。2020年4月,原告接到案涉房屋的开发商向其送达的催办产权及抵押登记的告知函,遂与陆怀宇的各继承人协商办理相关手续,但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与陆怀宇(已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法院已经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认定,但因该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而未进行分割,陆怀宇在与原告离婚后已再婚,陆怀宇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再婚配偶牛某居住,该事实并不影响原告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物权,且现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告已经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发出的催办产权及抵押登记的告知函,该房屋已经具备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故原告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50%的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作为陆怀宇的合法继承人,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某1对位于太原市××路房屋一套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 二、被告陆某1、陆某2、王某2、牛某应共同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