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凌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凌普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凌普在6071370052--311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凌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1370052--31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粟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