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冯银辉,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松涛,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支行员工。 被告:唐诗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蒋金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车礼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屈有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唐诗从、蒋金女、车礼富、屈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由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