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申请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满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建国街。

申请人:常琳,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建国街。

被申请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现监禁于梅河口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常琳与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异议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81民初733号民事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撤销(2020)吉0681民初733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临江市棉织厂棚户区改造工程X号楼S-X号商业用房查封。事实与理由:常琳诉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人民法院未判决异议人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常琳与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吉0681民初733号民事裁定,查封临江市棉织厂改造工程X号楼S-X号商业用房。该保全裁定以(2020)吉0681执保82号案件立案执行,查封了临江市棉织厂改造工程X号楼S-X号商业用房。

常琳与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吉06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琳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常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取得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关于临江市台兴棚户区棉织厂改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临发改审批字(2010)34号】。建设临江市台兴棚户区棉织厂改造工程项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是(2020)吉0681民初733号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人民法院并未判决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临江市棉织厂改造工程系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案涉X号楼S-X号商业用房应属临江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查封该案涉财产,对该公司行使案涉财产的相关权利产生阻碍。该查封确有不妥,应予纠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临江市棉织厂改造工程X号楼S-X号商业用房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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