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努尔阿帕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申请执行人:居麦尼亚孜艾合麦提托合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申请执行人:阿巴拜科日艾合麦托合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哈力克阿卜拉,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执行人:李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喻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本案5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麦麦提努尔阿帕尔、居麦尼亚孜艾合麦提托合提、阿巴拜科日艾合麦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阿卜拉与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22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人李伟东、喻鹏履行劳务费33,313.7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00元,共计33,713.75元,但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全部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对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李伟东、喻鹏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571.6元;李伟东名下位于黔江区不动产信息;李伟东、喻鹏名下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信息;喻鹏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2021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6月29日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实地核实查明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朗如乡奴遂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佐证。故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上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给予司法救助资金10000元。
2021年4月27日委托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伟东名下位于黔江区不动产信息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2021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571.6元进行司法扣划,扣划成功561.61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李伟东名下银行存款9.65元、0.79元因被其他案件冻结无法实施扣划。至此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已履行10,561.16元,未履行23,152.59元。
2021年6月1日开始对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进行财产统查,经向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和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司法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13日,经书面确认,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书面向本院申请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名下保险及李伟东名下的房产。
2021年7月13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并反馈本案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对本案司法查询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书面确认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
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伟东、喻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艾海提萨杜拉、麦麦提努尔阿帕尔、居麦尼亚孜艾合麦提托合提、阿巴拜科日艾合麦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阿卜拉对本院司法查询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13日书面确认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吾里 孜亚森
审 判 员 吐尔逊巴克吾斯曼
审 判 员 艾力阿卜杜哈力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