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香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申请执行人:江长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被执行人:刘良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
被执行人:彭丽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香娌、江长树与被执行人刘良传、彭丽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30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香娌、江长树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健永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森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