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香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申请执行人:江长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

被执行人:刘良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

被执行人:彭丽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井冈山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香娌、江长树与被执行人刘良传、彭丽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30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香娌、江长树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健永

审判员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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