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1749564Y。 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碧,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念,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方艳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石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屿林物业)与被告刘念、方艳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经立案受理。原告屿林物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重庆屿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福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陈小信